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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作家與名嘴的自訴案件宣判,

為了避免媒體的斷章取義,

造成一般民眾的誤解,

而有樣學樣的,如法炮製,而遭受法律訴追,

在這裡,緊急插入這篇,

來討論一下,言論自由的範疇。

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揭櫫: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
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
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
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許多的社會事件,在媒體片面報導下,

總沒有全面性的揭露事實的面貌,

而係以嗜血性的角度,為了爭取民眾的關注,

來加以擅自解讀,

在似懂非懂,以訛傳訛下,

很容易造成民眾對於法律的誤解。

 

法院的判決,是依據不同案件的事實情形,

將法律規範予以適用後,所做的決定,

而在這個名作家與名嘴的案件中,

我們要回歸事實本身,

當時名作家於網路媒體平台上,

引述該名嘴於其網路所寫的文章內容狀況,

加以評論,認為:

在"這種時候還講什麼垃圾話,

跟冷血的政治垃圾有什麼兩樣"

其發言並非針對名嘴個人,云云

(由於法院判決全文未能得以窺見,

筆者依據常情,暫揣測如上,待閱覽判決文後再行修訂)

這樣的認定方式,從客觀上,是否有可得特定,

或者是否有故意貶低、減損名嘴之名譽,

似有討論空間,在構成要件上,才會獲判無罪。

但如果以媒體誇大的新聞標題觀之,

名作家譴責名嘴為"政治垃圾"獲判無罪。

是法院認定的政治垃圾.,...

如果後續的網友、鄉民,

以直接的描述說,你看你看~

法院都這樣說了,名嘴真的是政治垃圾無誤~

這反而就會又構成了妨害名譽之罪名,

請大家要小心。

言論自由雖然是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權利,

然而,如以客觀上足以貶低、減損他人名譽之詞語,

如王八蛋、白癡、垃圾等,

對於可得特定之人,或直接指名道姓之人,

加以侮辱、誹謗,都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310條

妨害名譽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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