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  

 

除了車禍糾紛外,據統計一般民眾

最容易遇到的日常法律問題,就是租屋糾紛了!!!

從念書開始,到出社會工作,

大家一定多少都有租屋的經驗,

甚至慢慢大家陸續買了房子之後,

可能也會有當包租公的一天~~

 

這一期的法律專欄,

就來跟大家討論一下租屋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一、租賃契約要仔細看:

依據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另外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

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在這裡不管是租屋或是將房子出租給他人,

有期限的租賃契約,跟不定期限的租賃契約,

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差異,

簡單的說,如果是有定期限的租約,

原則上就是約定要在租賃契約期限內使用收益,

不能任意解約,如果提前解約,

可能會有被要求履行契約的問題。

而不定期限的租賃,雖依據民法第450條第2項

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但實務上常常發現房東收不回房子的囧事,

另外租約期滿後,如果房客繼續給租金,

房東也繼續收租金的話,也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所以避免日後麻煩,還是建議在契約中寫清楚,

租賃期限,如果要續約,也要在簽訂契約書。

二、押租金的爭議:

依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

租賃之擔保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

也就是說,房屋押金不得超過房租兩個月總額。

就押租金的效力,法律上並未明定,

但實務上認為可以充抵租金及損害賠償數額。

但這裡就會產生爭議,

依據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

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契約。

所以就會產生到底多久沒繳付租金才可以終止契約,

如果認為押金可以充抵租金,

那就是4個月之後才能終止,

但不管如何,只要租金開始遲延,

就建議寄發存證信函,以證明房客未繳納租金,

否則將會越拖越久。

三、房屋修繕的問題:

依據民法第430條規定,

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如出租人不為修繕,得終止契約

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簡單的說,例如漫畫中,房屋馬桶有阻塞,

電燈不亮,漏水之情形,都可以要求房東修繕,

但又因為契約自由原則,如果一開始契約約定

修繕義務就免除的話,那就只能由房客自行修繕,

所以契約內容一定要看清楚。

所以如果遇到房屋有問題,可以向房東要求修繕,

如果房東不修,為了避免影響生活起居,

可以請人來修,但要記得請他們開收據,

然後從之後的房租扣除。

而真的房屋的狀況已經不堪居住,

例如大野狼一吹就倒的房子,

那依據民法第424條規定,可以終止契約。

四、房屋現況點交的問題:

不管是剛開始租屋或是要將房屋返還給房東,

都記得要先拍照存證,否則依據民法第432條規定,

房東可以要求房客賠償,除了兩個月的押金可能被扣抵外,

也可能會再另外求償的問題。

常見的就是門窗損壞、家具損壞、牆面損壞、馬桶損害等,

租屋前,記得要把每個地方都巡視一次,

看看功能有無正常,試用看看,如果有異常,

要在契約內記載,或請求房東更換,

否則一旦房屋移交給房客之後,

該房屋的保管義務就會轉到房客身上,

如果被反咬一口,得不償失,不可不慎。

四、其他常見的問題:

一般租屋都會信任房東是真的,但是經常發現二房東的狀況,

在簽約時,應該要請對方提供身分證影本,

另外也要提出房屋的所有權狀,

否則依據債之相對性,租賃契約只存在於簽約之人,

如果真的房東並沒有同意或簽名於租賃契約上,

他是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請你搬家。

另外有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

原則上如同前面說的,契約是債之相對性,

所以一旦房屋轉手了,那可能這個租賃契約

就會不拘束新的所有權人,

因此如果有長期使用租賃的必要,

例如開店做生意,要記得將契約去公證,

這樣才能主張民法第425條的效力,繼續使用房屋。

再者,就租金給付或是到期搬遷的問題,

也都是可以約定強制執行,然後去公證,

花點小錢,就可以避免日後訴訟的紛爭。

最後要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契約之後,

房屋所有權的部分效力就被遮斷,

簡單的說,房東不能任意進入房客使用的房屋內,

這會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的問題,

而房東也不能因為房客積欠房租就任意變換門鎖,

這可能會有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問題。

 

以上幫大家整理一些,租屋可能的糾紛,

希望對大家有些許幫助。

 

~~~~~下期預告~~~~~

打工求職陷阱多,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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