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車禍糾紛外,據統計一般民眾
最容易遇到的日常法律問題,就是租屋糾紛了!!!
從念書開始,到出社會工作,
大家一定多少都有租屋的經驗,
甚至慢慢大家陸續買了房子之後,
可能也會有當包租公的一天~~
這一期的法律專欄,
就來跟大家討論一下租屋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一、租賃契約要仔細看:
依據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另外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
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在這裡不管是租屋或是將房子出租給他人,
有期限的租賃契約,跟不定期限的租賃契約,
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差異,
簡單的說,如果是有定期限的租約,
原則上就是約定要在租賃契約期限內使用收益,
不能任意解約,如果提前解約,
可能會有被要求履行契約的問題。
而不定期限的租賃,雖依據民法第450條第2項
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但實務上常常發現房東收不回房子的囧事,
另外租約期滿後,如果房客繼續給租金,
房東也繼續收租金的話,也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所以避免日後麻煩,還是建議在契約中寫清楚,
租賃期限,如果要續約,也要在簽訂契約書。
二、押租金的爭議:
依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
租賃之擔保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
也就是說,房屋押金不得超過房租兩個月總額。
就押租金的效力,法律上並未明定,
但實務上認為可以充抵租金及損害賠償數額。
但這裡就會產生爭議,
依據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
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終止契約。
所以就會產生到底多久沒繳付租金才可以終止契約,
如果認為押金可以充抵租金,
那就是4個月之後才能終止,
但不管如何,只要租金開始遲延,
就建議寄發存證信函,以證明房客未繳納租金,
否則將會越拖越久。
三、房屋修繕的問題:
依據民法第430條規定,
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如出租人不為修繕,得終止契約
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簡單的說,例如漫畫中,房屋馬桶有阻塞,
電燈不亮,漏水之情形,都可以要求房東修繕,
但又因為契約自由原則,如果一開始契約約定
修繕義務就免除的話,那就只能由房客自行修繕,
所以契約內容一定要看清楚。
所以如果遇到房屋有問題,可以向房東要求修繕,
如果房東不修,為了避免影響生活起居,
可以請人來修,但要記得請他們開收據,
然後從之後的房租扣除。
而真的房屋的狀況已經不堪居住,
例如大野狼一吹就倒的房子,
那依據民法第424條規定,可以終止契約。
四、房屋現況點交的問題:
不管是剛開始租屋或是要將房屋返還給房東,
都記得要先拍照存證,否則依據民法第432條規定,
房東可以要求房客賠償,除了兩個月的押金可能被扣抵外,
也可能會再另外求償的問題。
常見的就是門窗損壞、家具損壞、牆面損壞、馬桶損害等,
租屋前,記得要把每個地方都巡視一次,
看看功能有無正常,試用看看,如果有異常,
要在契約內記載,或請求房東更換,
否則一旦房屋移交給房客之後,
該房屋的保管義務就會轉到房客身上,
如果被反咬一口,得不償失,不可不慎。
四、其他常見的問題:
一般租屋都會信任房東是真的,但是經常發現二房東的狀況,
在簽約時,應該要請對方提供身分證影本,
另外也要提出房屋的所有權狀,
否則依據債之相對性,租賃契約只存在於簽約之人,
如果真的房東並沒有同意或簽名於租賃契約上,
他是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請你搬家。
另外有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
原則上如同前面說的,契約是債之相對性,
所以一旦房屋轉手了,那可能這個租賃契約
就會不拘束新的所有權人,
因此如果有長期使用租賃的必要,
例如開店做生意,要記得將契約去公證,
這樣才能主張民法第425條的效力,繼續使用房屋。
再者,就租金給付或是到期搬遷的問題,
也都是可以約定強制執行,然後去公證,
花點小錢,就可以避免日後訴訟的紛爭。
最後要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契約之後,
房屋所有權的部分效力就被遮斷,
簡單的說,房東不能任意進入房客使用的房屋內,
這會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的問題,
而房東也不能因為房客積欠房租就任意變換門鎖,
這可能會有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問題。
以上幫大家整理一些,租屋可能的糾紛,
希望對大家有些許幫助。
~~~~~下期預告~~~~~
打工求職陷阱多,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