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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文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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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應該有許多人沒有真的親眼看過判決文,

也希望大家之後不會有收到判決文的機會,

但預防總勝於治療,今天就來跟大家簡單說說

法院判決中所記載的一些重要訊息~~

 

收到判決書,一整篇落落長,寫的咬文嚼字,

有時語意轉折來又轉折去,讓人有時看得頭昏眼花

還不知道到底在寫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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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會先看到

"臺灣OO地方法院OO判決,..."

這個很清楚的表示,是哪個法院作成的判決,

而可能是民事判決,也可能是刑事判決,

或者可能是行政訴訟的判決。

接下來我們會看到

"OOO年度OOO字OOO號"

這是每個案件專屬的編號,

也是法院文書分類的依據,

一般在判決書右下方還會記名"股別"

如果對於判決有問題,就可以打電話到法院

向該股的書記官詢問,

另外如果上訴的話,也要寫明案號與股別,

法院才能清楚及順利的協助你提起上訴。

而接下來的"當事人欄"部分

會記載著"原告"與"被告"

要看清楚有沒有錯誤,因為會影響到判決書的效力,

告人的在訴訟程序中稱為原告,而被告就不用多作解釋,

在刑事判決中,就會記載公訴人或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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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介紹完程序部分,最重要的就是主文的記載,

因為主文的內容,就是之後執行程序的內容,

民事部分,如果是寫...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這就代表告人的告輸了....

如果寫的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OOOO元"

這就表示被告輸了...

而在主文中,有時候會記載假執行的內容

如"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OOO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台幣OOO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假執行,雖然名為"假"執行,

但其實就是不等終局判決先執行的意思,

所以如果有假執行的記載,一定要特別注意,

否則一旦強制執行程序開啟,原則就不會停止,

你的房子,銀行的錢可能就會被拍賣或對方拿走,

(關於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的差異與救濟,

日後有機會,會再與各位一併介紹。)

在主文中還會記載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在民事訴訟中,先告人的要先繳裁判費,

而在判決後,會去計算應負擔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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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刑事部分,主文可能會寫:

"被告無罪"、"被告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千元折算壹日。"

"被告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兩年。"

另外還有關於褫奪公權、沒收之記載等。

而在刑事主文部分,重要的就是瞭解是否有罪,

被判幾年,可否易科罰金或有無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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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之後,判決書會記載這個案件的事實與理由,

所謂事實,就是簡單概述事情的經過,

而理由就是法官心證為何會做如此的判決結果。

目前因簡化判決書製作的方式,

通常已經將事實及理由合併記載。

在事實與理由欄中,不管刑事或民事案件,

最重要的就是要先找到

"得心證之理由"或是"經查:"

因為在這兩個 Key words (關鍵字)之前,

一般都是引用原告或被告的證據、供述等,

而在這兩個 Key words 之後,才會是法官心證的理由。

所以如果要很迅速的掌握判決理由,

就建議從這兩個關鍵字之後,開始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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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判決的最後一部分,一定會記載,

民事部分: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上訴狀。"

"不得上訴。"

刑事部分:

"得於10內上訴";"不得上訴"

這是在判決書裡面也是很重要的記載,

因為如果超過了上訴期間,判決就會確定,

而如果被記載不得上訴,要馬上跟書記官

或找律師確認原因,以避免上訴權益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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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很簡單的概述判決書,到底寫了什麼,

基於尊重專業原則,收到判決書後,

還是建議尋求各種法律諮詢服務,

以避免日後權益無從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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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將暫時固定於每周三不定期更新~

歡迎大家來分享討論,或者有任何法律問題~

本所都將盡力提供法律意見~~

 

下集預告:支付命令到底是不是紙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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