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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有沒有看過這個東西,
花個幾分鐘,來認識一下,這傳說中的紙老虎~~
有時也是會咬人的~~
支付命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而支付命令的聲請,其實很簡單,
只要你用書面,檢附證據,例如票據、借據或匯款紀錄等,
並且只要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法院不會開庭,只會形式審查,就會核發支付命令。
所以有很多的債權人,為了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
就會先利用這樣的支付命令方式,來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清償債務。
那債務人或是莫名其妙收到支付命令的人,
要怎麼救濟呢? 就如同上面圖片中第三項所寫的,
如果你認為對於債權人提出的債權事實或法律關係有意見,
很簡單,只要用書面向法院表示,你有意見,不用附任何理由
原則上這個支付命令就會失去效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
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而最簡單的寫法就是:
一、就 鈞院○○年度字第○○號支付命令,顯有疑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依法提起異議。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雖然理由可以不用寫,但要記得一定要寫清楚債權人、債務人
還有案號跟股別,這樣法院才會知道你是針對哪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但如果你不小心或不在意,在收到二十天之後,都沒有提出異議,
這個時候,這紙老虎,就可能變成真的老虎,
如同上圖中第四項的內容,如果不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
本令命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這可是很嚴重的效果,不能不小心防範。
因為現在有些人住公寓大廈,往往由管理員代收,
在實務上是認為已經送達,或者是有些人認為我就沒有欠他錢不用管他
也有可能債務人認為債權已經罹逾時效,也不用管他,
但就如同前面說的,支付命令是採形式審查,
而且法院認為已經給了不用附理由的異議救濟方式,
原則不會去詳細調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存在與否還有時效問題,
所以一旦異議期間過了,就會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
債權人就可以以此做為強制執行名義。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
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得為執行名義。"
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簡單的說,就如同在新聞裡常見的,有民眾收受支付命令後
沒有依法異議,債權人就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查封他的銀行帳戶,
或是拍賣他名下的不動產,而且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這樣的執行是終局執行,換句話說也就是如果一旦被執行了,
你銀行的錢就會跑別人戶頭,你的房子就可能會拍賣了~
那這時候,一定有人會問,那...怎麼辦~~?
雖然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也就是說,強制執行一旦開始,原則就不會停止。
但如果你認為你根本沒有欠對方錢,還是認為未合法送達,
你這時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供擔保,來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4條參照: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
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但是在這裡建議,還是不要真的走到最後的這個救濟程序,
畢竟如果一時要提出大筆資金來預供擔保,
對一般人來說也是很大的負擔,
所以真的不要忽視支付命令的效力,盡量能在法定期間就趕快異議。
最後附帶一提的,如果真的來不及異議,而讓支付命令
可能形成確定判決效力,這時就只能依據上面的方法來救濟,
千萬不要聽信謠言,要將財產處分或移轉以規避強制執行,
這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
而且已經移轉的債權,還是可能被債權人依據民法第244條主張
撤銷詐害債權,得不償失。
當然最後還是建議各位,專業的事情就留給專業的人去做吧~
收到任何法律文書,還是先請教律師或尋求法律扶助等機構,
以確保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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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集預告:存證信函到底要怎麼寫才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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