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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101  

 

婚姻不只是兩個人的結合,
更是兩個家族的結合。
而愛,更是婚姻最根本的基礎,
有了愛,才能讓婚姻穩固,成長。

但一旦婚姻裡的愛,變了樣,
堆築已久,建構再高的愛巢,
也將崩毀,殆盡,壓垮一切。

在很多家事案件中,
很多人為了面子、為了家人、為了小孩,
而委曲求全,努力維護表面上的和平,
但忘了,為了自己。好好生活。

往前看,是十年,
但往後看,還有更多個十年。

別忘了,多愛自己一些。

在婚姻裡,並不是就需要被迫同意
或委屈配合去做什麼,
要不要生小孩,是需要兩個人同心協力,
生不生的了男孩,更不是一個人的問題,
許多八點檔鄉土劇總會形塑著這樣的問題。

一、婆婆逼迫媳婦一定要生男孩,不生就離婚?!

依據我國親屬法規定,為了保障弱勢,
我國離婚採破綻主義,
只有沒有過失的一方才可以要求對方離婚,
而離婚有法定事由,或是無法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
才能主張離婚。
所以如果已經有生小孩,但不是男孩,
並不能因為以此為由,要求離婚。

二、我受不了這樣的生活,我想離婚,但小孩怎麼辦,
我沒有錢養,我會不會看不到小孩?

依據親權之行使,父母雙方對於小孩都有教養的義務與權利,
原則上,父母都有付錢養小孩的義務,
贍養費用,是小孩的權利,不得以約定去剝奪,
而無論最終監護權在哪一方,
另一方依法都有探視的權利。
簡單的說,就目前而言,經濟條件能力與否,
已經慢慢不是考量監護權歸屬的條件,
因為縱使監護權歸弱勢的一方行使,
另一方仍應每月給付適當之贍養費用,
且由於探視權與贍養費都是法定權利,不得約定剝奪,
所以就算有一方說,我給你五百萬,
你以後都不能看孩子,
或是你孩子就帶走,我一毛都不會付,
這些約定都可能違反公序良俗、強行規定而無效的。

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法律的規定再完善,都只是杯水車薪、緩不濟急,
更何況我們的法律永遠都是落後於現實需要的存在。

怎麼做,才是最好,永遠只有自己明瞭。
人生,就一次,要怎麼過,才最重要。
有些人,有些事,或許錯過了就不會重來,
但人生,更是如此,
好好更愛自己一些吧~~
當婚姻的主人,不要當婚姻的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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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諾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